电子水牌要求
在《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下称「该规例」)下,如公司在注册办事处及每个业务场所以可阅字样,持续地展示其注册名称,以及该公司名称置于可让有关处所的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公司可在注册办事处及业务场所内或外展示其注册名称。
为方便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有关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有关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该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如违反该规例,该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责任人,一经定罪可各被处罚最高1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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