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一直非常重要,而更新香港版权制度及加强在数码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更是香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下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策略的重要一环。因此,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时并进,与国际标准接轨,并符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需要。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说:「《2022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刊宪。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一环,一方面有效保护源自原创作品的私有产权,另一方面令公众可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对鼓励创意、科技发展、传播和促进知识都非常重要,是知识型经济发展的基石。」 「为加强在数码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政府分别于二○一一年和二○一四年两次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尽管相关的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两次都支持通过修订条例草案,相应的立法程序却未能在当届立法会会期届满前完成。在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回复理性互动,我们认为这是适当时机重启早应完成的版权法例修订工作。我们深信立法会必定能够认真、详细及高效地完成审议并尽早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主要以《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为基础。有关立法建议是自二○○六年以来经过多轮谘询讨论所达致的成果和广泛共识,平衡了不同持份者的权益。有关立法建议涵盖以下五个重点范畴: (一)因应科技发展,为版权拥有人引入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 (二)配合新的传播权利订定相关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修订和扩阔版权豁免的范围,允许某些在互联网上常见的活动使用版权作品;便利网上学习及图书馆、档案室和博物馆的运作;以及允许声音纪录的媒体转换等; (四)增订「安全港」条文,以鼓励联线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并为他们的作为提供合理的保护;以及 (五)增订两项法定因素,供法院在决定是否在涉及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判予版权拥有人额外损害赔偿时考虑。 政府在二○二一年十一月就更新香港版权制度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大部分回应者均认同香港有迫切需要更新版权制度,亦整体上支持政府的主要立法建议。这些建议亦得到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支持。 发言人说:「我们会在法例修订的过程中继续与各持份者保持沟通,争取立法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这亦可向社会展示,在完善选举制度后,行政和立法机关能高效地解决一些阻碍长远经济发展的问题,协力推动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将于六月八日在立法会就《条例草案》进行首读及二读。 完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香港时间11时01分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公报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21/22课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有关這項寬減的法例已获立法会通过,并于2022年4月14日在宪报刊登。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已婚人士与配偶是合并评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选择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上限亦以每个个人计算;若纳税人与配偶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资格,或可通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纳税人如符合资格并打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可填妥2021/22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无须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21/22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2021/22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税务局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21/22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安排重新评税,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有关的宽减只适用于2021/22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21/22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22/23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署
《公司条例》(第622章)就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本处备存公司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当中包含个人资料。该等个人资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亦载有类似的个人资料予公众查阅。根据《公司条例》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相关条文(这些条文于2012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但尚未完全生效),公司登记册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 」)只可由「指明人士」透过申请取得。同样,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公司可以收起受保护资料不予公众查阅。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的分阶段落实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第二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第三阶段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本处申请不提供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下称「不提供的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资料。 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的全面资讯,包括对外通告、常见问题等,已上载本栏目。 按此查看:新查册安排 — 第一阶段开始实施 有关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新查册安排,本处将会在其临近实施的时间于本网页公布落实详情,并更新本专设栏目。 文章来源:公司注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