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的公司条例,香港公司设立后,只要有运作、有正常的贸易往来就必须按时做账、审计。即不论是亏损或是盈利,也暂且不谈利润的来源是否属于海外利得,只要公司有经营,首先必须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做账、审计和报税。 利润源自非香港地区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无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源自非香港的利润免税不是自动的,需要向税务局申请、答复通过后才可免除,而如何判定利润的来源就成为是否需要在香港当地纳税的关键所在。 一般而言,有经营盈利的企业,如果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即可安排所得税免税申请: 公司的管理运作不在香港,管理层不在香港本地 制造货品的地点不在香港 提供服务的地点不在香港 合同的商议、订定、签署、执行不在香港当地 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办公室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税局会根据提交的税表、审计报告和申请情况,发函要求说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比如管理层所在地及个人身份信息、客户所在地以及签单、谈判等具体信息,员工信息等。财务数据的齐全以及专业的表达,是免税申请成功通过的关键,所以管理者建议保留好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账单,并聘请专业的税务师或者相关机构进行专业的处理回复。 一般的免税申请视公司经营情况的复杂与否,时间通常少则半年,多则长达3年以上。但只要申请通过,往后年度该香港公司的运作模式不发生变化,则税务局将至少3年内不会对该公司提出的海外利得免税提出疑问。 有关更多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请参关香港税务局-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离岸收入的免税申请须要考虑很多因素,香港税务局提供了下列例子以供参考: 申请成功 申请失败 贸易收入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8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12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40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4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11 服务收入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30 离岸收入 – 个案编号 36 无经营的香港公司 无经营的香港公司,可以申请业务不活跃报告,即经营者对自己香港公司没有业务运作的财务声明,这样既可以免除做账、审计的义务,又可以说明无需纳税(收到税表仍需要零申报)。 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公司没有任何无经营,则该财政年就可向政府申请豁免做账、核数和缴纳税款,直接进行香港公司零报税。 以下为判断公司是否经营业务的准则,符合其中一项则就可被视为有业务发生: 在银行户口已经留下经营记录 在政府海关、物流公司已经留下进出口记录 与香港或海外客商发生购销关系 在香港或海外已经聘请雇员 容许或授权在香港或海外使用专利,商标设计等数据 容许或授权在香港或海外使用动产收取租金,租赁费等款项 委托在香港或海外代销 其它来自或产生于香港的利润 只要以上的所有条件都不符合,香港公司才可以做一个业务不活跃报告(零申报)。香港公司可以连续零申报,但税务局有7年的追查期,也就是说税局有权追香港公司七年以内的财务报表,因此不管您是做零申报还是做审计,都需要把业务各项单据及银行月结单保存好。 如果申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将难逃政府对该欺瞒、逃税行为的惩罚。一但发现,不仅会要求补做会计、审计、交纳应缴的税款,而且针对违法的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若税务局认为有关人士蓄意避税,更会有出传票、进行刑事检控、冻结银行帐户等一系列严厉制裁措施。根据《税务条例》第82条,一经判罚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被征收少收税项3倍的罚款及监禁3年。 哪些香港公司容易成为税局的抽查对象 1、长期零申报的香港公司 长期零申报的香港公司具有较大风险,被香港税务局抽查的机会比较大,特别是有开立银行账户,发生实际经营但依然办理零申报的企业,一但抽查被发现,不但有相应的罚款,还要补齐之前的所有账务,十分麻烦。 2、出具否定/不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审计时,香港会计师给香港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这样类型的香港公司也容易会被抽查。 所以在做审计报告时,选择专业且有经验的会计师,整理好相关账目,有利于出具无保留意见核数报告。 3、业务流水较大的香港公司 年营业额、业务流水较大的香港公司也容易被抽查,如果选择了不专业的代理做账公司,可能会给香港公司在应对税务抽查时出现纰漏,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4、迟报税 经常性迟交及不填报税表也有可能招致征税人成为查数的对象。所以,每次交报税表前要慎重复核并准时呈交,以免日后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事。 若不想成为税局的抽查对象就要认真对待香港公司报税的工作。煜道可安排专业的会计师做账、出具合符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并报税,当然如果平时都有按照规定进行报税,收到税局下发的调查税表也不必惊慌,按照税局的要求递交相应的数据表格即可。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1)条,所有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产生的开支均可扣税: 一般准则 经营业务之日常营运开支都可扣减,例如: 经营场所 / 雇员宿舍的租金支出 经营场所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 雇员的薪金、工资、津贴、花红 雇主为雇员就强积金计划或其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但有关供款不可超过每名员工在相关期内薪酬总额的 15% 独资经营人士或合伙人身分的自雇人士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可扣减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18,000元 终止聘用雇员时而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因经营业务而借贷的利息支出,例如将贷款用作购入存货(但需要符合《税务条例》第16(2)条的规定) 业务的呆坏帐(即包括在营业额中但无法从客户处取回的款项) 用以产生利润的物品、场所、机械设备及工业装置的维修开支 认可慈善捐款,但金额需为 100 元或以上才可获扣税,而扣除上限为应评税利润的 35% 除此之外,亦有以下税务优惠可作为扣除项目 用于香港业务上的商标、设计或专利权的注册费用 购买专利权及工业知识以产生应评税润的开支(但如买卖双方有任何连系或相关则不可扣除) 科学研究的开支,包括: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其中包括所购置的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成本 工业敎育方面的支出(但该支出必须符合若干规例) 如属于《税务条例》订明的固定资产类别,便可立即享有 100% 的折旧免税额,这些资产包括:直接用于制造程序的特别机械或工业装置;计算机硬件(但不包括机械或工业装置需要的部分);以及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系统(但租赁资产或以租购协议方式购买的资产都不能得到优惠) 翻新或翻修用作产生应课税收入的楼宇的资本性开支,可分别在连续 5 个课税年度中平均扣除 工业建筑物免税额 商业建筑物重建免税额 建筑物翻修开支,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包括酒店及旅馆)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但下列开支不能扣税 家庭及私人开支,包括:为独资经营人士 / 合伙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费及庆祝生辰开支等,和往返居所与业务地点的车船费用 任何根据《税务条例》而缴付的税款都不能扣减 (就雇员薪酬所缴付的薪俸税可予扣减) 资本财产的亏损或开支(例如购买固定资产) 改进任何经营场所、机械和工业设备的开支 如某项损失将可或经已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得回补偿,则该损失不应再获扣减 独资业务人士或合伙人士及他们的配偶之强积金计划供款(强制性供款除外) 独资业务人士及其配偶或合伙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资本利息或贷款利息均不能扣减
按《税务条例》,香港征收的税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其他税项包括印花税、关税、博彩税和酒店房租税。 香港免征销售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资本增值税、遗产税、股息税等。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香港税赋虽然简单, 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 报税表的申报时间 利得税报税表 通常发出日期 会计年度结算日期 无指定税务代表/ 有指定税务代表纳税人的通常申报期限1 缴税日期 下一课税年度的四月份第一个工作天 4月1日至11月30日 (「N」类) 5月2日2/6月30日 打印在评税通知书上的日期,通常在报税表发出的同年的十一月至下年的四月间。 12月1日至12月31日 (「D」类) 5月2日2 /8月17日 1月1日至3月31日 (「M」类) 5月2日2 /11月16日 有关延期提交报税表之年度安排, 可按此查阅。 薪俸税报税表 通常发出日期 无指定税务代表/有指定税务代表纳税人的通常申报期限1 缴税日期 下一课税年度的五月份第一个工作天 1 6月2日/7月2日 3 打印在评税通知书上的日期, 通常在报税表发出的下年的 一月至四月间。 物业税报税表 通常发出日期 通常申报期限 缴税日期 下一课税年度的四月份第一个工作天 5月2日 2 打印在评税通知书上的日期, 通常在报税表发出的同年的 十一月及以后。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通常发出日期 通常申报期限 下一课税年度的四月份第一个工作天 5月2日 1 雇主并无义务从雇员之酬金扣除其应缴之薪俸税,然而《税务条例》规定雇主须遵照以下的法定义务:在开始雇用员工之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每年填报及呈交雇员薪酬及长俸报税表;在停止雇用员工的1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如任何雇员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须在不迟于该预期离开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等。 附注: 1 若你的税务代表替你办妥申请延期提交你的利得税报税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上述日期。 2 5月1日为香港的公众假日 3 7月1日为香港的公众假日 对评税提出反对 若不同意税务局所作出的评税,纳税人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后的1个月内提出反对。 缓缴暂缴税及缴付税款 纳税人在呈交其每年的利得税或薪俸税报税表,以及收到该年度的最后评税缴款通知书前,通常已缴纳该年度的暂缴税。应付的暂缴税款乃参照前一年已评核的应评税利润或入息总额而定。已付的暂缴税则于该年度最后评定的应缴利得税或薪俸税中扣除。若暂缴税款超过该年度评定之应缴利得税或薪俸税,超额的款项则用于抵销下一年度应付的暂缴税款。 当物业第一次出租时,物业拥有人可能要缴付暂缴物业税。任何已缴付的暂缴税,可在该年度的已评定税款中扣除,任何未抵销的余额,则在下一年度的应付暂缴物业税中扣减,再有余款,便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若认为应付之暂缴利得税、薪俸税或物业税税款过多,可在指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暂缓缴纳全部或部份的暂缴税。书面申请必须在缴税日期28天前或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之14天内送抵税务局长,两者之间以较迟者为准。 利得税 税率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法团 · 首 200 万港元利润 8.25% 8.25% · 余下利润 16.5% 16.5% 法团以外人士 · 首 200 万港元利润 7.5% 7.5% · 余下利润 15% 15% 税务基准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被确认于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资本性质的利润除外﹞,都须要缴纳利得税。如公司上年度蒙受亏损,税务局未必会每年发出利得税报税表,但相关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可能会在之后任何时候发出。在这情况下,如公司收到该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必须于发出日计起的1个月内呈交回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假如公司在该年度有应评税利润,就算税务局没有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公司都应该主动要求税务局有发出利得税报税表,作出申报。 除非有关人士在香港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安排下被视为该国家税务居民,否则该人士之税务居民身份一般与须否缴纳利得税无关。在港设有常设机构的人士并不一定会构成需缴纳利得税的风险,但从 2018/19 课税年度起,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将被视为于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源于海外的收入,即使汇回香港,仍毋须缴纳利得税。 必须了解清楚所有实情才可判断一个人是否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同样,收入或利润是否源自香港,也必须根据实情才可决定,一般采用之原则是取决于纳税人产生该利润之运作模式及该业务在何处进行。若主要产生该利润之业务在香港进行,该利润将须要缴纳香港利得税。有关更多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请参关香港税务局-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税务上可扣除项目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1)条,所有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产生的开支(outgoings and expenses),均可扣税: 一般准则: 经营业务之日常营运开支都可扣减,例如: 经营场所 / 雇员宿舍的租金支出; 经营场所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 雇员的薪金、工资、津贴、花红; 雇主为雇员就强积金计划或其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但有关供款不可超过每名员工在相关期内薪酬总额的 15%; 独资经营人士或合伙人身分的自雇人士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可扣减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18,000元; 终止聘用雇员时而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因经营业务而借贷的利息支出,例如将贷款用作购入存货(但需要符合《税务条例》第16(2)条的规定); 业务的呆坏帐(即包括在营业额中但无法从客户处取回的款项); 用以产生利润的物品、场所、机械设备及工业装置的维修开支;及 认可慈善捐款,但金额需为 100 元或以上才可获扣税,而扣除上限为应评税利润的 35%。 其他详情可参阅: 香港利得税可扣税项目 薪俸税 任何人因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慈善捐款以及个人免税额后﹝请参照下列资料﹞,须以下列累进税率,计算应缴薪俸税税款: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首 50,000 港元为 2% 首 50,000 港元为 2% 次 50,000 港元为 6% 次 50,000 港元为 6% 次 50,000 港元为 10% 次 50,000 港元为 10% 次 50,000 港元为 14% 次 50,000 港元为 14% 其余为 17% 其余为 17% 但是,最高之应付税款,不得超过以受雇工作的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及慈善捐款后﹝并不包括个人免税额﹞,按 15%的标准税率来计算的税款。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港元 港元 基本免税额 $132,000 $132,000 已婚人士免税额 $264,000 $264,000 子女免税额 − 第一至九名子女﹝每名计算﹞ · 出生年度 $240,000 $240,000 · 其他年度 $120,000 $120,000 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 年龄 60 岁或以上 · 不与纳税人同住 $50,000 $50,000 · 整年与纳税人同住 $100,000 $100,000 − 年龄 55 至 59 岁 · 不与纳税人同住 $25,000 $25,000 · 整年与纳税人同住 $50,000 $50,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37,500 $37,500 单亲家长免税额 $132,000 $132,000 伤残受养家属免税额﹝可同时享有上述适用的免税额﹞ $75,000 $75,000 伤残人士免税额﹝可同时享有上述适用的免税额﹞ $75,000 $75,000 税务扣除项目 在计算薪俸税应评税入息时可扣除的支出或开支必须是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入息的支出或开支。此外税例提供下列特惠扣除: 2020/21 2019/20 下列特惠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港元 港元 个人进修开支 $100,000 $100,000 居所贷款利息 $100,000 $100,000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100,000 $100,000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18,000 $18,000 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和合资格年金保费 $60,000 $60,000 合资格自愿医保产品的保费 每名受保人$8,000 每名受保人$8,000 认可慈善捐款 扣减可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的入息的35% 扣减可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的入息的35% 税务基准 除非在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适用的情况下,否则个人的居住地点、住所或公民身份与其薪俸税责任无关。任何人士赚取源自香港的受雇收入、源自香港有收益职位的收入或领取源自香港的退休金,都须缴交薪俸税。 如从事受雇香港雇佣合约工作,源自和非源自香港提供服务的受雇收入匀会全数被当作应课税入 息。如从事受雇非香港雇佣合约工作,只有源自香港提供服务的工作收入会被视为应课税入息﹝以在港逗留日数的基准分摊雇员的全年入息﹞。 一般来说,如果以下三个因素同时存在,香港税务局会接纳该雇佣合约为非香港雇佣合约: 雇佣合约的洽谈、订立和执行之地点不在香港 雇主为非香港税务居民 支付薪金之地点不在香港 对于香港雇佣合约,若所有雇佣服务在一个评税年度内都在香港以外地区履行,该受雇工作的收入则不须要缴交薪俸税。在决定一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任何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 60 天,并在该期间内提供服务,则该人在该期间内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计算在内。 有关逗留在香港的日数计算, 可按此查阅。 对于非香港雇佣合约,只有在香港提供雇佣服务的相关收入须要缴纳香港的薪俸税。与香港雇佣合约一样,在决定一切服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时,任何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 60 天,并在该期间内提供服务,则该人在该期间内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计算在内。 董事袍金之来源是根据缴付公司之管理及控制所在地点来决定。在退休金方面,如果缴付退休金的基金是在香港管理及控制,而该退休金﹝政府的长俸除外﹞是与在香港提供的服务有关,这些退休金收入便须缴交香港薪俸税。 物业税 税率 物业税的标准税率为 15%。 税务基准 任何座落于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须按该等土地或建筑物的应评税净值来计算应缴纳的物业税税款。 税务豁免及宽减 政府及领事之物业,并不用缴纳物业税。 公司因出租或分租物业的所得租金收入应缴纳利得税。须缴纳利得税的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豁免该物业的物业税。若公司并没有申请豁免,其已缴付的物业税则可在应缴利得税中抵扣。 应评税净值 应评税值是指物业拥有人从土地或建筑物收取的代价﹝包括金钱或金钱等值﹞,再减去该年度未能收回的任何代价。 应评税净值是指在应评税值中扣除物业拥有人已缴付的差饷,以及剩余数额的 20%作为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额。实际的费用及支出并不可以扣除。 印花税 不动产转让契约 ─ 从价印花税(Ad Valorem Stamp Duty,AVD) 本港住宅物业的从价印花税的税率划一为15%,有关税率适用于个人及公司购买住宅物业之交易,而获豁免人士则仅需按照第二标准税率缴交印花税。第二标准税率也适用于转让非住宅物业。有关楼宇的买卖协议须于签定后的30天内提交税务局加盖印花。 符合以下条件,可获豁免15% AVD 税率,只需按第二标准税率缴税: 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首次置业或交易时未持有其他住宅物业 从价印花税(AVD) 楼价 税率 任何价值 15% 从价印花税(AVD)(第二标准税率) 楼价 税率 / 税额 超逾 不超逾 – HK$2,000,000 HK$100 HK$2,000,000 HK$2,351,760 HK$100+超逾HK$2,000,000的款额的10% HK$2,351,760 HK$3,000,000 1.50% HK$3,000,000 HK$3,290,320 HK$45,000+超逾HK$3,000,000的款额的10% HK$3,290,320 HK$4,000,000 2.25% HK$4,000,000 HK$4,428,570 HK$90,000+超逾HK$4,000,000的款额的10% HK$4,428,570 HK$6,000,000 3% HK$6,000,000 HK$6,720,000 HK$180,000+超逾HK$6,000,000的款额的10% HK$6,720,000 HK$20,000,000 3.75% HK$20,000,000 HK$21,739,120 HK$750,000+超逾HK$20,000,000的款额的10% HK$21,739,120 – 4.25% 额外印花税(Special Stamp Duty / SSD) 为抑压楼市短炒投机行为,政府多年前已推出了额外印花税,有关持货期及税率如下: 额外印花税(SSD) 物业持有期 税率 6个月或以内 2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5%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 10% 超过24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0% 买家印花税 (Buyer’s Stamp Duty / BSD) 买家印花税(BSD) 对象 税率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及海外注册公司 15% 不动产租约 就不动产租约而征收的印花税是以年租或平均年租乘以税率计算。税率按租约年期而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租约年期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 无指定租约年期或租约年期不固定 0.25% 0.25% · 租约年期不超逾一年 0.25% 0.25% · 租约年期超逾一年但不超逾三年 0.50% 0.50% · 租约年期超逾三年 1.00% 1.00% 香港股票 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是按交易代价或所转让股票价值买卖双方各付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