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設立營業地點;均需申請商業登記。
以下情況,需通知稅局以更改商業登記證:
更改業務名稱、
更改業務性質、
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不適用於有限合夥基金)、
更改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等。
變更後需於1個月內向稅局提交變更文件,否則會可處罰款 $5,000 及監禁 1 年。
煜道提供香港公司更新商業登記證服務,服務如下:
專業服務 |
煜道提供的服務詳情 |
香港公司更新商業登記證服務 |
-編制董事會更改業務名稱/性質決議; -編制並提交更改文件至稅局; |
香港公司更新商業登記證變更所需材料
- 欲更改的業務名稱或業務性質內容
- 董事決議書(由煜道準備)
- 填妥並簽署更新商業登記證的文件(由煜道準備)
香港公司更新商業登記證變更流程
- 確定更改的業務名稱或業務性質內容
- 公司須通過特別決議變更更改的業務名稱或業務性質內容。特別決議無須遞交予稅局。
- 於特別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向公司註冊處及稅局交付指明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