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水牌要求
在《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下稱「該規例」)下,如公司在註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持續地展示其註冊名稱,以及該公司名稱置於可讓有關處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公司可在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內或外展示其註冊名稱。
為方便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凡任何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透過電子器材將有關註冊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有關註冊名稱後,該名稱能夠於4分鐘內展示,則該公司已遵從在該地點展示註冊名稱的有關規定。
如違反該規例,該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責任人,一經定罪可各被處罰最高1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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