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對於香港作為國際貿易中心一直非常重要,而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及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更是香港在國家「十四五」規劃下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策略的重要一環。因此,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與時並進,與國際標準接軌,並符合香港的社會和經濟需要。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刊憲。版權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一環,一方面有效保護源自原創作品的私有產權,另一方面令公眾可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對鼓勵創意、科技發展、傳播和促進知識都非常重要,是知識型經濟發展的基石。」 「為加強在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政府分別於二○一一年和二○一四年兩次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儘管相關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兩次都支持通過修訂條例草案,相應的立法程序卻未能在當屆立法會會期屆滿前完成。在完善選舉制度後,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回復理性互動,我們認為這是適當時機重啓早應完成的版權法例修訂工作。我們深信立法會必定能夠認真、詳細及高效地完成審議並盡早通過《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基礎。有關立法建議是自二○○六年以來經過多輪諮詢討論所達致的成果和廣泛共識,平衡了不同持份者的權益。有關立法建議涵蓋以下五個重點範疇: (一)因應科技發展,為版權擁有人引入科技中立的專有傳播權利; (二)配合新的傳播權利訂定相關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三)修訂和擴闊版權豁免的範圍,允許某些在互聯網上常見的活動使用版權作品;便利網上學習及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運作;以及允許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等; (四)增訂「安全港」條文,以鼓勵聯線服務提供者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活動,並為他們的作為提供合理的保護;以及 (五)增訂兩項法定因素,供法院在決定是否在涉及侵權的民事案件中判予版權擁有人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 政府在二○二一年十一月就更新香港版權制度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大部分回應者均認同香港有迫切需要更新版權制度,亦整體上支持政府的主要立法建議。這些建議亦得到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支持。 發言人說:「我們會在法例修訂的過程中繼續與各持份者保持溝通,爭取立法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這亦可向社會展示,在完善選舉制度後,行政和立法機關能高效地解決一些阻礙長遠經濟發展的問題,協力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將於六月八日在立法會就《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 完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香港時間11時01分 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公報
財政司司長建議一次性寬減2021/22課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有關這項寬減的法例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22年4月14日在憲報刊登。 利得税的寬減上限以每個業務計算。薪俸税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如果已婚人士與配偶是合併評税,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至於個人入息課税,未婚人士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已婚人士選擇與配偶分開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寬減上限亦以每個個人計算;若納税人與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 今次的寬減並不適用於物業税,但賺取租金收入的個別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税而獲得寬減。 納税人如果須同時繳納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獲得寬減。納税人如果有營業利潤或租金收入,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寬減額須按個人入息課税的税款計算,這或會與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税所得的不同,最終寬減額須按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確定。 納税人如符合資格並打算申請個人入息課税,可填妥2021/22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沒有營業利潤和租金收入的人士,無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這項寬減會減低納税人在2021/22課税年度的應繳税款。納税人只須如常填報2021/22課税年度利得税和個別人士報税表,税務局會在評税時作出寬減。至於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2021/22課税年度税單,税務局會安排重新評税,納税人無須提出申請或向税務局查詢。 有關的寬減只適用於2021/22課税年度最後評税,並不適用於該年度的暫繳税,納税人仍須依時繳付該暫繳税。已繳交的暫繳税會用以支付2021/22課税年度最後評税的應繳税款及2022/23課税年度的暫繳税税款。如尚有餘額,才作退還。 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 稅務署
《公司條例》(第622章)就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備存的公司登記冊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訂明新查冊安排。本處備存公司登記冊供公眾查閱,當中包含個人資料。該等個人資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以及公司秘書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盤人及臨時清盤人)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等。由公司備存的登記冊上亦載有類似的個人資料予公眾查閱。根據《公司條例》有關新查冊安排的相關條文(這些條文於2012年7月獲立法會通過,但尚未完全生效),公司登記冊會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書及其他相關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讓公眾查閱。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 」)只可由「指明人士」透過申請取得。同樣,由公司備存的登記冊上,公司可以收起受保護資料不予公眾查閱。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實施。有關的分階段落實詳情如下: 第一階段 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開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第二階段 於 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後向本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本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及 第三階段 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本處申請不提供已在本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下稱「不提供的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本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資料。 有關新查冊安排的第一階段的全面資訊,包括對外通告、常見問題等,已上載本欄目。 按此查看: 新查冊安排 — 第一階段開始實施 有關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新查冊安排,本處將會在其臨近實施的時間於本網頁公布落實詳情,並更新本專設欄目。 文章來源:公司註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