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

環球稅務財策

返回

香港公司利得稅之免稅申請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香港公司設立後,只要有運作、有正常的貿易往來就必須按時做賬、審計。即不論是虧損或是盈利,也暫且不談利潤的來源是否屬於海外利得,只要公司有經營,首先必須根據經營的實際情況,做賬、審計和報稅。     利潤源自非香港地區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源自非香港的利潤免稅不是自動的,需要向稅務局申請、答覆通過後才可免除,而如何判定利潤的來源就成為是否需要在香港當地納稅的關鍵所在。         一般而言,有經營盈利的企業,如果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即可安排所得稅免稅申請: 公司的管理運作不在香港,管理層不在香港本地 製造貨品的地點不在香港 提供服務的地點不在香港 合同的商議、訂定、簽署、執行不在香港當地 沒有在香港當地設立實體辦公室和聘請當地的員工            稅局會根據提交的稅表、審計報告和申請情況,發函要求說明公司經營有關的資訊,比如管理層所在地及個人身份資訊、客戶所在地以及簽單、談判等具體資訊,員工資訊等。財務資料的齊全以及專業的表達,是免稅申請成功通過的關鍵,所以管理者建議保留好所有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合同、發票、銀行賬單,並聘請專業的稅務師或者相關機構進行專業的處理回覆。 一般的免稅申請視公司經營情況的複雜與否,時間通常少則半年,多則長達3年以上。但只要申請通過,往後年度該香港公司的運作模式不發生變化,則稅務局將至少3年內不會對該公司提出的海外利得免稅提出疑問。         有關更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請參關香港稅務局-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         離岸收入的免稅申請須要考慮很多因素,香港稅務局提供了下列例子以供參考:     申請成功 申請失敗 貿易收入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8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12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40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4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11 服務收入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30   離岸收入 – 個案編號 36       無經營的香港公司          無經營的香港公司,可以申請業務不活躍報告,即經營者對自己香港公司沒有業務運作的財務聲明,這樣既可以免除做賬、審計的義務,又可以說明無需納稅(收到稅表仍需要零申報)。 若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公司沒有任何無經營,則該財政年就可向政府申請豁免做賬、核數和繳納稅款,直接進行香港公司零報稅。 以下為判斷公司是否經營業務的準則,符合其中一項則就可被視為有業務發生: 在銀行戶口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在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與香港或海外客商發生購銷關係 在香港或海外已經聘請雇員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或海外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或海外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委託在香港或海外代銷 其它來自或產生於香港的利潤            只要以上的所有條件都不符合,香港公司才可以做一個業務不活躍報告(零申報)。香港公司可以連續零申報,但稅務局有7年的追查期,也就是說稅局有權追香港公司七年以內的財務報表,因此不管您是做零申報還是做審計,都需要把業務各項單據及銀行月結單保存好。         如果申明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將難逃政府對該欺瞞、逃稅行為的懲罰。一但發現,不僅會要求補做會計、審計、交納應繳的稅款,而且針對違法的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若稅務局認為有關人士蓄意避稅,更會有出傳票、進行刑事檢控、凍結銀行帳戶等一系列嚴厲制裁措施。根據《稅務條例》第82條,一經判罰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被徵收少收稅項3倍的罰款及監禁3年。   哪些香港公司容易成為稅局的抽查對象 1、長期零申報的香港公司         長期零申報的香港公司具有較大風險,被香港稅務局抽查的機會比較大,特別是有開立銀行帳戶,發生實際經營但依然辦理零申報的企業,一但抽查被發現,不但有相應的罰款,還要補齊之前的所有賬務,十分麻煩。   2、出具否定/不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審計時,香港會計師給香港公司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發表意見,這樣類型的香港公司也容易會被抽查。       所以在做審計報告時,選擇專業且有經驗的會計師,整理好相關帳目,有利於出具無保留意見核數報告。   3、業務流水較大的香港公司      年營業額、業務流水較大的香港公司也容易被抽查,如果選擇了不專業的代理做賬公司,可能會給香港公司在應對稅務抽查時出現紕漏,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4、遲報稅      經常性遲交及不填報稅表也有可能招致徵稅人成為查數的對象。所以,每次交報稅表前要慎重覆核並準時呈交,以免日後招致不必要的麻煩事。          若不想成為稅局的抽查對象就要認真對待香港公司報稅的工作。煜道可安排專業的會計師做賬、出具合符審計準則的審計報告並報稅,當然如果平時都有按照規定進行報稅,收到稅局下發的調查稅表也不必驚慌,按照稅局的要求遞交相應的資料表格即可。    
詳情

香港利得稅可扣稅項目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6(1)條,所有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產生的開支均可扣稅:   一般準則   經營業務之日常營運開支都可扣減,例如: 經營塲所 / 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 經營塲所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僱員的薪金、工資、津貼、花紅 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有關供款不可超過每名員工在相關期內薪酬總額的 15% 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分的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可扣減金額上限為每人每年18,000元 終止聘用僱員時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因經營業務而借貸的利息支出,例如將貸款用作購入存貨(但需要符合《稅務條例》第16(2)條的規定) 業務的呆壞帳(即包括在營業額中但無法從客戶處取回的款項) 用以產生利潤的物品、塲所、機械設備及工業裝置的維修開支 認可慈善捐款,但金額需為 100 元或以上才可獲扣稅,而扣除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 35%     除此之外,亦有以下稅務優惠可作為扣除項目   用於香港業務上的商標、設計或專利權的註冊費用 購買專利權及工業知識以產生應評稅潤的開支(但如買賣雙方有任何連繫或相關則不可扣除) 科學研究的開支,包括: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任何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活動,其中包括所購置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成本 工業敎育方面的支出(但該支出必須符合若干規例) 如屬於《稅務條例》訂明的固定資產類別,便可立即享有 100% 的折舊免稅額,這些資產包括: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的特別機械或工業裝置;電腦硬件(但不包括機械或工業裝置需要的部分);以及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但租賃資產或以租購協議方式購買的資產都不能得到優惠) 翻新或翻修用作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樓宇的資本性開支,可分別在連續 5 個課稅年度中平均扣除 工業建築物免稅額 商業建築物重建免稅額 建築物翻修開支,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包括酒店及旅館)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5年作等額扣除     但下列開支不能扣稅   家庭及私人開支,包括:為獨資經營人士 / 合夥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保險費及慶祝生辰開支等,和往返居所與業務地點的車船費用 任何根據《稅務條例》而繳付的稅款都不能扣減 (就僱員薪酬所繳付的薪俸稅可予扣減) 資本財產的虧損或開支(例如購買固定資產) 改進任何經營塲所、機械和工業設備的開支 如某項損失將可或經已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得回補償,則該損失不應再獲扣減 獨資業務人士或合夥人士及他們的配偶之強積金計劃供款(強制性供款除外) 獨資業務人士及其配偶或合夥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均不能扣減    
詳情

香港稅種和稅務申報簡介

按《稅務條例》,香港徵收的稅款主要有三種,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其他稅項包括印花稅、關稅、博彩稅和酒店房租稅。 香港免征銷售稅 / 消費稅 / 增值稅、資本增值稅、遺產稅、股息稅等。香港是一個稅基窄、稅種少、稅法簡單的最自由的貿易通商港口,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香港稅賦雖然簡單, 為了更好地在香港開源節流,熟悉香港的稅務自然是必要的。   報稅表的申報時間 利得稅報稅表   通常發出日期 會計年度結算日期 無指定稅務代表/   有指定稅務代表納稅人的通常申報期限1 繳稅日期 下一課稅年度的四月份第一個工作天 4月1日至11月30日 (「N」類) 5月2日2/6月30日 列印在評稅通知書上的日期,通常在報稅表發出的同年的十一月至下年的四月間。 12月1日至12月31日 (「D」類) 5月2日2 /8月17日 1月1日至3月31日 (「M」類) 5月2日2 /11月16日   有關延期提交報稅表之年度安排, 可按此查閱。   薪俸稅報稅表   通常發出日期 無指定稅務代表/有指定稅務代表納稅人的通常申報期限1 繳稅日期 下一課稅年度的五月份第一個工作天 1 6月2日/7月2日 3 列印在評稅通知書上的日期, 通常在報稅表發出的下年的 一月至四月間。     物業稅報稅表   通常發出日期 通常申報期限 繳稅日期 下一課稅年度的四月份第一個工作天 5月2日 2 列印在評稅通知書上的日期, 通常在報稅表發出的同年的 十一月及以後。     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通常發出日期 通常申報期限 下一課稅年度的四月份第一個工作天 5月2日 1   僱主並無義務從僱員之酬金扣除其應繳之薪俸稅,然而《稅務條例》規定僱主須遵照以下的法定義務:在開始僱用員工之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每年填報及呈交僱員薪酬及長俸報稅表;在停止僱用員工的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如任何僱員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則須在不遲於該預期離開日期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稅務局等。 附註: 1       若你的稅務代表替你辦妥申請延期提交你的利得稅報稅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上述日期。 2       5月1日為香港的公眾假日 3       7月1日為香港的公眾假日     對評稅提出反對   若不同意稅務局所作出的評稅,納稅人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後的1個月內提出反對。     緩繳暫繳稅及繳付稅款   納稅人在呈交其每年的利得稅或薪俸稅報稅表,以及收到該年度的最後評稅繳款通知書前,通常已繳納該年度的暫繳稅。應付的暫繳稅款乃參照前一年已評核的應評稅利潤或入息總額而定。已付的暫繳稅則於該年度最後評定的應繳利得稅或薪俸稅中扣除。若暫繳稅款超過該年度評定之應繳利得稅或薪俸稅,超額的款項則用於抵銷下一年度應付的暫繳稅款。 當物業第一次出租時,物業擁有人可能要繳付暫繳物業稅。任何已繳付的暫繳稅,可在該年度的已評定稅款中扣除,任何未抵銷的餘額,則在下一年度的應付暫繳物業稅中扣減,再有餘款,便退還給納稅人。 納稅人若認為應付之暫繳利得稅、薪俸稅或物業稅稅款過多,可在指定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暫緩繳納全部或部份的暫繳稅。書面申請必須在繳稅日期28天前或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之14天內送抵稅務局長,兩者之間以較遲者為準。     利得稅 稅率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法團     ·   首 200 萬港元利潤 8.25% 8.25% ·   餘下利潤 16.5% 16.5% 法團以外人士     ·   首 200 萬港元利潤 7.5% 7.5% ·   餘下利潤 15% 15%     稅務基準   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被確認於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資本性質的利潤除外﹞,都須要繳納利得稅。如公司上年度蒙受虧損,稅務局未必會每年發出利得稅報稅表,但相關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可能會在之後任何時候發出。在這情況下,如公司收到該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必須於發出日計起的1個月內呈交回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假如公司在該年度有應評稅利潤,就算稅務局沒有發出利得稅報稅表,公司都應該主動要求稅務局有發出利得稅報稅表,作出申報。 除非有關人士在香港與其他國家簽定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安排下被視為該國家稅務居民,否則該人士之稅務居民身份一般與須否繳納利得稅無關。在港設有常設機構的人士並不一定會構成需繳納利得稅的風險,但從 2018/19 課稅年度起,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將被視為於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源於海外的收入,即使匯回香港,仍毋須繳納利得稅。 必須了解清楚所有實情才可判斷一個人是否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同樣,收入或利潤是否源自香港,也必須根據實情才可決定,一般採用之原則是取決於納稅人產生該利潤之運作模式及該業務在何處進行。若主要產生該利潤之業務在香港進行,該利潤將須要繳納香港利得稅。有關更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請參關香港稅務局-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簡介。     稅務上可扣除項目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6(1)條,所有為賺取應課稅利潤而產生的開支(outgoings and expenses),均可扣稅: 一般準則: 經營業務之日常營運開支都可扣減,例如: 經營塲所 / 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 經營塲所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僱員的薪金、工資、津貼、花紅; 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有關供款不可超過每名員工在相關期內薪酬總額的 15%; 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分的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2015 /16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可扣減金額上限為每人每年18,000元; 終止聘用僱員時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因經營業務而借貸的利息支出,例如將貸款用作購入存貨(但需要符合《稅務條例》第16(2)條的規定); 業務的呆壞帳(即包括在營業額中但無法從客戶處取回的款項); 用以產生利潤的物品、塲所、機械設備及工業裝置的維修開支;及 認可慈善捐款,但金額需為 100 元或以上才可獲扣稅,而扣除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 35%。 其他詳情可參閱: 香港利得稅可扣稅項目   薪俸稅 任何人因受僱工作而獲得之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慈善捐款以及個人免稅額後﹝請參照下列資料﹞,須以下列累進稅率,計算應繳薪俸稅稅款: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首 50,000 港元為 2%   首 50,000 港元為 2% 次 50,000 港元為 6%   次 50,000 港元為 6% 次 50,000 港元為 10%   次 50,000 港元為 10% 次 50,000 港元為 14%   次 50,000 港元為 14% 其餘為 17%   其餘為 17%   但是,最高之應付稅款,不得超過以受僱工作的收入減去允許之扣除及慈善捐款後﹝並不包括個人免稅額﹞,按 15%的標準稅率來計算的稅款。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港元 港元 基本免稅額 $132,000 $132,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 $264,000 $264,000 子女免稅額     − 第一至九名子女﹝每名計算﹞     ·     出生年度 $240,000 $240,000 ·     其他年度 $120,000 $120,000 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 年齡 60 歲或以上     ·     不與納稅人同住 $50,000 $50,000 ·     整年與納稅人同住 $100,000 $100,000 − 年齡 55 至 59 歲     ·     不與納稅人同住 $25,000 $25,000 ·     整年與納稅人同住 $50,000 $5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37,500 $37,500 單親家長免稅額 $132,000 $132,000 傷殘受養家屬免稅額﹝可同時享有上述適用的免稅額﹞ $75,000 $75,000 傷殘人士免稅額﹝可同時享有上述適用的免稅額﹞ $75,000 $75,000   稅務扣除項目   在計算薪俸稅應評稅入息時可扣除的支出或開支必須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的支出或開支。此外稅例提供下列特惠扣除:     2020/21 2019/20 下列特惠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港元 港元 個人進修開支 $100,000 $100,000 居所貸款利息 $100,000 $10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100,000 $100,000 強制性公積金供款 $18,000 $18,000 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和合資格年金保費 $60,000 $60,000 合資格自願醫保產品的保費 每名受保人$8,000 每名受保人$8,000 認可慈善捐款 扣減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的入息的35% 扣減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的入息的35%     稅務基準 除非在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適用的情況下,否則個人的居住地點、住所或公民身份與其薪俸稅責任無關。任何人士賺取源自香港的受僱收入、源自香港有收益職位的收入或領取源自香港的退休金,都須繳交薪俸稅。 如從事受僱香港僱傭合約工作,源自和非源自香港提供服務的受僱收入勻會全數被當作應課稅入 息。如從事受僱非香港僱傭合約工作,只有源自香港提供服務的工作收入會被視為應課稅入息﹝以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分攤僱員的全年入息﹞。 一般來說,如果以下三個因素同時存在,香港稅務局會接納該僱傭合約為非香港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的洽談、訂立和執行之地點不在香港 僱主為非香港稅務居民 支付薪金之地點不在香港 對於香港僱傭合約,若所有僱傭服務在一個評稅年度內都在香港以外地區履行,該受僱工作的收入則不須要繳交薪俸稅。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任何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 60 天,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服務,則該人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並不計算在內。 有關逗留在香港的日數計算, 可按此查閱。 對於非香港僱傭合約,只有在香港提供僱傭服務的相關收入須要繳納香港的薪俸稅。與香港僱傭合約一樣,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任何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 60 天,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服務,則該人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並不計算在內。 董事袍金之來源是根據繳付公司之管理及控制所在地點來決定。在退休金方面,如果繳付退休金的基金是在香港管理及控制,而該退休金﹝政府的長俸除外﹞是與在香港提供的服務有關,這些退休金收入便須繳交香港薪俸稅。   物業稅 稅率 物業稅的標準稅率為 15%。   稅務基準 任何座落於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擁有人,須按該等土地或建築物的應評稅淨值來計算應繳納的物業稅稅款。   稅務豁免及寬減 政府及領事之物業,並不用繳納物業稅。 公司因出租或分租物業的所得租金收入應繳納利得稅。須繳納利得稅的公司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豁免該物業的物業稅。若公司並沒有申請豁免,其已繳付的物業稅則可在應繳利得稅中抵扣。   應評稅淨值 應評稅值是指物業擁有人從土地或建築物收取的代價﹝包括金錢或金錢等值﹞,再減去該年度未能收回的任何代價。 應評稅淨值是指在應評稅值中扣除物業擁有人已繳付的差餉,以及剩餘數額的 20%作為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稅額。實際的費用及支出並不可以扣除。   印花稅 不動產轉讓契約 ─ 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AVD) 本港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劃一為15%,有關稅率適用於個人及公司購買住宅物業之交易,而獲豁免人士則僅需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也適用於轉讓非住宅物業。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須於簽定後的30天內提交稅務局加蓋印花。   符合以下條件,可獲豁免15% AVD 稅率,只需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首次置業或交易時未持有其他住宅物業     從價印花稅(AVD) 樓價 稅率 任何價值 15% 從價印花稅(AVD)(第二標準稅率) 樓價 稅率 / 稅額 超逾 不超逾   – HK$2,000,000 HK$100 HK$2,000,000 HK$2,351,760 HK$100+超逾HK$2,000,000的款額的10% HK$2,351,760 HK$3,000,000 1.50% HK$3,000,000 HK$3,290,320 HK$45,000+超逾HK$3,000,000的款額的10% HK$3,290,320 HK$4,000,000 2.25% HK$4,000,000 HK$4,428,570 HK$90,000+超逾HK$4,000,000的款額的10% HK$4,428,570 HK$6,000,000 3% HK$6,000,000 HK$6,720,000 HK$180,000+超逾HK$6,000,000的款額的10% HK$6,720,000 HK$20,000,000 3.75% HK$20,000,000 HK$21,739,120 HK$750,000+超逾HK$20,000,000的款額的10% HK$21,739,120 – 4.25%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 SSD) 為抑壓樓市短炒投機行為,政府多年前已推出了額外印花稅,有關持貨期及稅率如下:     額外印花稅(SSD) 物業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2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5%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10%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10%     買家印花稅 (Buyer’s Stamp Duty / BSD)   買家印花稅(BSD) 對象 稅率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及海外註冊公司 15%   不動產租約 就不動產租約而徵收的印花稅是以年租或平均年租乘以稅率計算。稅率按租約年期而有所不同,詳情如下:   租約年期 2020/21 年度 2019/20 年度 ·   無指定租約年期或租約年期不固定 0.25% 0.25% ·   租約年期不超逾一年 0.25% 0.25% ·   租約年期超逾一年但不超逾三年 0.50% 0.50% ·   租約年期超逾三年 1.00% 1.00%     香港股票 股票交易的印花稅是按交易代價或所轉讓股票價值買賣雙方各付0.13%。    
詳情